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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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4/13 9:30:01
夫妻离婚后仍同居生活,一方举债,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下面付律师将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1 案情简介
王某与林某、刘某系朋友关系,林某与刘某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2015年5月20日,林某、刘某因资金需要,向王某借款40余万元,并以林某的名义出具借款借据。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借款后,林某二人未还款。王某起诉前并不知道林某、刘某二人借款时已经离婚。二人不但平时都是以夫妻名义与王某交往,刘某在单位也还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而且两人一直居住在一起。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林某、刘某偿还借款42万元。刘某抗辩说:“我与林某早已离婚。还款不关我的事。"
2 律师分析
林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院依法应确认为有效。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确实向林某出借42万元借款,双方借贷意思一致,借贷事实存在,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故林某在收到王某42万元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王某主张刘某是共同借款人,法院会支持吗?律师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
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林某向王某借款时,与刘某已经离婚,即诉争借款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发生在同居期间。对于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律师认为:同居期间如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故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在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了王某、刘某同居生活、生产经营或刘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林某个人债务。
其二,王某提供的借据系林某个人出具,借据上没有刘某的签字确认,所借款项林某也没有交付给刘某。
其三,林某、刘某离婚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因此认定本案债务为其共同债务。即便林某将所借款项交由刘某使用,也是林某自行处分借款的行为。因此,王某要求刘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3 律师建议
出借资金时,应全面了解借款方的个人情况,并尽可能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或固定其他可证明借款系用于借款方同居生活的证据等,以免在追讨欠款时无法让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债权人应当在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重要证据中让同居男女双方签字。如果仅有一方签字,则另一方授权情况或者另一方明知借款事实存在的情况需注意保留证据,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