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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时间:2009/9/6 16:09:41

蓬安读者先生:在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九个月才到期的时候,单位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无异议,但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产生了争议。单位只愿以我的标准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我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除包括标准工资外,还应当包括奖金、各项补贴等多项收入的总和。请问:劳动者的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杜礼红: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因此,该企业只以你的标准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对的,应将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项收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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