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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时间:2009/5/21 16:31:54

强行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广安读者上官女士: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阮某在某家娱乐场和老板谈好价钱后,叫了卖淫小姐洪某到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阮某与洪某因额外小费未能谈好被洪某拒绝,于是阮某便使用暴力将洪某捆绑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请问:强行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首先,强奸罪认定的本质特征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其次,本案中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止强奸罪的构成。我国刑法没有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对象作出特殊规定,洪某虽是卖淫小姐,但作为妇女,其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保障。本案中阮某在洪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的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因此,阮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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